-
ADDRESS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308室
-
EMAILchangjiulvsuo@163.com
-
CALL US010-62670110
-
WEIXINCHANGJIULVSHI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裁定启动再审程序,指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9日,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负责昆明市“天泉银苑小区金域蓝湾一期”的承建工作。
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卜云耀以二建公司“天泉银苑金域蓝湾”工程项目部下属某工段的名义参加了该建设工程的部分施工。随后卜云耀以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法院裁判情况:
2007年1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昆明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卜云耀支付工程款1992421.92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05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4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8年6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吕峰律师作为原审被告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随后经过积极努力,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民申字第835号的裁定书,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12月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同时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保全。
本文由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 https://www.foreverlawfirm.com/content-54-1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