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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裁定启动再审程序,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6日,济南市商业银行市场支行与捷瑞达公司、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签订《银企三方汽车购销合作协议》(简称《三方协议》)。2004年4月9日捷瑞达公司与市场支行签订了《承兑协议》,约定:承兑人是市场支行,出票人是捷瑞达公司,收款人是改装厂。当日,市场支行为捷瑞达公司开出票面金额为500万元、收款人为改装厂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前,捷瑞达公司未向市场支行交付200万元差额票款。2004年9月市场支行要求改装厂按《三方协议》约定付款,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改装厂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继续按照《三方协议》,对新的承兑汇票产生的差额票款履行付款义务,故判决捷瑞达公司偿还市场支行承兑汇票差额款200万元及利息,若捷瑞达公司不能偿还则由改装厂代为偿还。改装厂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5月10日,改装厂委托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承担人为合伙人吕峰律师。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致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要求改装厂承担捷瑞达公司拖欠的票款差额及损失的判决,有失公平,令其再调卷审查。
2008年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作出改判,驳回市场支行对改装厂的诉讼请求。
由此,经过艰苦努力,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且所涉款项已悉数执行回转。
本文由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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