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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高院)
发布日期:2017-01-22 访问量: 类型:诉讼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二审改判,当事人减少损失1500万元

案情简介:

1992年4月11日,佳木斯市升平煤矿向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递交《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拖欠款注入资金委托省煤管局担保的申请》,载明其形成拖欠款1006万元,申请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承诺7年全部还清。原省煤管局遂向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申请贷款2922万,其中1006万元系直接划拨至升平煤矿账户。借款到期后,升平煤矿未予偿还,至2006年6月10日欠利息14583982元。1998年,哈尔滨中院判决地煤总公司应给付省建行包括升平煤矿的1006万元借款及利息在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省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信达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地煤总公司。2006年6月26日,地煤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升平煤矿立即偿还3706.68万元(包括本金1006万元和罚息2700.68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

2006年10月13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升平煤矿应偿还地煤总公司借款本金1006万元,同时还应给付地煤总公司利息14583982元并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用。

上诉人升平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进京委托本所代理,具体由合伙人吕峰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

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即升平煤矿应偿还地煤总公司借款本金1006万元,同时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即升平煤矿给付地煤总公司利息14583982元,因为地煤总公司系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由此,通过本所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总计为委托人减少了近一千五百万元的巨额损失。

本文由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 https://www.foreverlawfirm.com/content-55-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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