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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裁定启动再审程序,指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7日,李克巨代荆州市合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神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克巨购买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生产的型号为CA3320P2K15T1A80的解放牌自卸车13辆,总价值444.6万元。
时隔3年后,李克巨以其购买的13辆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返还车款35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76.23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
本案历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7)鄂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13台车辆的质量隐患,赔偿李克巨经济损失2543840.30元人民币。之后在执行环节中,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总计被强行划走资金超过了300万元。
2008年5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吕峰律师作为原审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的委托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随后经过一年多的长期不懈努力,200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民申字第221号的裁定书,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文由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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