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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团队
李宝剑
发布日期:2017-01-10 访问量: 类型:实力团队

 

 

个人介绍: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近十年在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中有丰富的经验;

熟悉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参与多家企业的IPO尽职调查、方案制定及上市辅导工作;

参与多起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等;

擅长处理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合同起草、修改与审查;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处理劳动纠纷等;审查、修改、制定内部行政规章制度等,能认真独立的处理顾问单位碰到的任何棘手法律问题;

主要业绩:

证券融资业务主要有:

担任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法律顾问,为其2009年5.8亿人民币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2012年度,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17亿中期票据和15亿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任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发行2010年共计17亿元人民币第一期、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书;

担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融资共计550亿元人民币项目的第一期、第二期和现在正在进行的第三期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担任中国A股上市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16)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日常证券法律事务,并为其发行2011年度9.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2014年非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顾问单位香港上市公司中国仁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648)提供法律服务,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对某企业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为顾问单位香港上市公司原远东金源,现为正道集团(股票代码:01188)提供法律服务,应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

受上海某大型企业的委托,为收购北京一家中字头企业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受上海某企业的委托收购石家庄一家企业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等;促成以上类似多起成功收购;

担任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法律顾问,为其发行2011年度4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书;

参与多家公司的IPO改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尽职调查阶段、方案制定及上市辅导工作。

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主要有:

代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所涉近100多户业主集体起诉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办理房产证书一案,为所涉近100多户业主提供法律服务,最终取得案件的全部胜利,帮助业主拿到房产证和违约金。

在金玉大厦诉北京玉渊潭农商总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再审申请案中,为委托人金玉大厦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所的顾问单位北京鸿翔大厦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代理了某供暖公司诉鸿翔大厦迟缴供暖费诉讼一案;代理了某饮品供货商迟延供应鸿翔大厦饮品诉讼案;代理了某员工离职申请仲裁一案;代理了鸿翔大厦作为奥运期间政府指定接待酒店而与供货商发生特权纠纷案等诉讼案件。

代理了刘女士购买北京朝阳区泛海国际小区二手房时,因卖房人单方提出违约后,要求卖房人和房屋中介共同支付违约金一法律事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刘女士最大限度的争取了违约金赔偿项。

代理了自然人刘东红诉北京秀罗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北京秀罗餐饮有限公司一方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二审阶段,以“一事不再理”的答辩观点取得了诉讼的阶段性胜利。

代理了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诉和承(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仲裁一案。

作为森普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催收账款,商务谈判等及代理了公司诉张家口某公司、呼市某公司、白银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酒泉某公司等合同违约等诉讼。

其他诉讼案件。

工作经历:

2004.7-2005.10  武汉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法务/销售

2005.10-至今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合伙人

2006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

2008.5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1101200810897279)

教育背景:

2000.9—2004.6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13651057199

电子邮件:libaojian1980@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308室

本文由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 https://www.foreverlawfirm.com/content-7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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